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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详细操作规程及实际案例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量:295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 1、向谁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 2、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4. 3、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5. 4、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6. 5、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有哪些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 6、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时间?如何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申请书如何写?


参考样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暂住……,联系方式……(写清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地址和暂住地址)。

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信息的格式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且被申请人经常在电话里、短信里恐吓、威胁申请人。(如有其他遭受家庭暴力和正面临家庭暴力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继续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年  月  日        


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指南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及其它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本细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  申请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被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申请人。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他需要送达被申请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第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五)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

第六条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可以邀请妇联系统或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书面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可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确认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作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

未经听证,不得直接作出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裁定。

第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申请人所为的,由被申请人对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复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九条 听证

人身安全保护令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提交证据。

(三)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至两名亲友陪伴出庭,但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四)申请人应当出席复议听证。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申请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出席听证可能导致申请人重新受制于被申请人的,或可能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可不出席复议听证,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条  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可以撤回,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书。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予以准许。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准许: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逻辑的。

第十一条  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听证通知等相关材料的送达,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

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可以在法警或辖区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

第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费

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实   例

1

黄岛法院发出今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圆满调处该起离婚纠纷

近日,黄岛法院古镇口法庭对丁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规定,发出该院今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圆满调处该离婚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丁某与谭某2006年10月经人介绍,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丁某主张,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谭某经常性的酒后殴打她,造成其身体、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而其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忍耐,导致身心疲惫。今年1月29日(正月初二)晚上,因其小女儿喝水被呛,双方又起争执,谭某又殴打她,1月31日,在公婆家再次对其进行打骂,其无奈选择报警,谭某把手机摔坏。丁某认为,其多年遭受家暴,为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申请法院作出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

受案后,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调取了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走访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经审查认为,谭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丁某的身心健康,丁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在受案第三日,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裁定:

一、禁止谭某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谭某骚扰、跟踪、接触丁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如谭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庭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在向被告谭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有关应诉材料时,法官对谭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法教育和法律疏导,谭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其承认在家庭生活中,有时不冷静,尤其是酒后,处事有些鲁莽,并非真正实施家暴,但从心底 里是珍惜和爱护这个家庭的,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和丁某和好。法官趁热打铁,通过中间人做丁某的和好工作。通过一番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谭某主动到丁某的娘家,承认了错误,把丁某接回家,双方共同来到法庭撤诉,案件圆满处结。

2

七旬老人被家暴

法院签署人身保护令

      崔某与丈夫赵某于1974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经常对崔某进行殴打及辱骂,期间赵某也曾作出承诺,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有家暴行为。因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崔某一直忍让。赵某已年届70,性格、脾气本应更加随和,且夫妻风雨同舟四十余载,本不应该再出现家庭暴力等行为。但是2017年2月22日,赵某对崔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崔某右眼眶被打伤入院治疗,同时崔某报警。由于害怕再次受到更大的伤害,崔某一直担惊受怕。


      3月8日,崔某向黄岛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承办法官刘德强,在收到该案后当天即传唤赵某到庭,并于第二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结合申请人崔某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自身情况、子女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问题后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社区委员会、辖区派出所送达。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被申请人赵某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保护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请法院监督。

3

法官用心巧调解

夫妻双双把家还

“亲爱的,我保证再也不敢了,就原谅我这一次吧。”“法官同志,我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不是某部青春剧的对话,还是真实发生在法庭的一幕。


2017年3月15日下午5点,黄岛法院隐珠法庭申家庆法官接到王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书中王女士称,自己多次遭受丈夫李先生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虽然多次对李先生进行教育,但李先生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对其施暴。此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对婚姻生活伤害很大,尽快处理才能保护好女方权益,申法官不顾一天的忙碌,翻开案卷认真查阅案情。经审查发现,王女士提供了病历,显示其曾受伤,伤情较轻;   2017年3月13日王女士曾经报警,称2016年10月2日被李先生殴打。该案与常见的家庭暴力案件有明显不同,申法官没有急于作出结论,而是电话联系双方前往法庭了解情况。

经了解,王女士与李先生已结婚二十三年。去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李先生打了王女士。王女士被打后,非常委屈,一直耿耿于怀,看到微信中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新闻,遂起诉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法官首先对李先生的不冷静进行了批评,接着又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劝说,并向两人详细说明: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

“那怎么能行,太丢人了,我们两口子的家务事,让别人都知道了,以后还怎么见人啊”,一听法官说完,李先生就着急了“我就是一时情急,也就只打了一次,没有经常动手,怎么弄的我好像经常打老婆似的,我保证以后不会了,一定不会再动手”。听到丈夫的表态,王女士也有些动摇,法官继续耐心劝说,最终二人和好如初,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王女士当庭撤回离婚起诉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个亮点,为在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家庭暴力不等于双方偶尔吵闹争执,对于此类案件,不宜简单定性为家庭暴力,而应以协调解决为主,防止双方矛盾激化,促进双方婚姻修复,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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