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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司法程序历时三年无赖企业最终告败 提供法律援助全程十战退伍军人大获全胜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29 浏览量:314



案情简介

退伍军人许某某在工作期间查出患有癌症白血病,急需大量治疗费用住院治疗不料所在工作单位济宁XX煤矿没有为许某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无法走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程序,无法享受职工医疗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拒不报销医疗费用,拒不支付病假工资,许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到用人单位苦求、哭求、哀求,均遭到拒绝。在其百般无奈和极度绝望之际,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得知此事,特别指派擅长劳动争议案件的吴杰律师承办此案。在历时整整三年的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济宁XX煤矿凭借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刻意穷尽司法程序,恶意利用琐碎繁杂的司法程序,刻意夸大案件细节上的小问题,滥用司法救济途径,借故拖延时间,致使此案经过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发回重审、二审终审;二次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发回重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诉讼二审终审共计十一审理阶段和程序。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给予某某共11次援助,承办律师吴杰全程维权,历尽艰辛,最终为退伍军人许某某拿回病假工资16850.4元、医疗费26321.1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90元、大病捐助金50390元共计123651.58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2007年10月至2015年11月工作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共计大约7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

承办过程

一、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2001冬季年轻帅气的许某某响应国家号召,光荣参军成了一名武警部队的战士,在湖北省荆州市服役,保家卫国。2007年10月光荣退役的某某没有要求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而是选择到生产企业的最前线,当一名生产工人,后来经过济宁市民政局出面协调、安置、双向选择,许某某进入了济宁XX煤矿,成为一名生产一线的掘进工人,而且一干就是7年,为国家的煤炭能源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因为济宁XX煤矿系由大型国有企业山东枣庄市XX矿业集团出资成立的的企业,加上近年来国家的能源政策好,企业的效益也非常好,又因为某某工作兢兢业业,所以收入也较为丰厚,期间他结婚生女,虽然妻子是农村户口,没有工作,但是贤惠能干,是居家过日子的好帮手,生活道也安逸温暖舒适,此时的某某可谓工作家庭双丰收;特别是2013年他又喜得贵子,儿女双全,妻子相夫教子,他在单位努力工作,一家人过着其乐融融幸福美满的日子。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许某某在幸福奔小康的道路上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2012年以来,常年从事井下掘进采煤工作的某某虽然感到身体非常难受,但军人出身的他轻伤不言下火线,依然咬牙数年如一日坚持在井下进行掘进挖煤工作岗位上,2014年6月的一天,深感身心疲惫的许某某有一种不祥的预感,遂到医院进行体检检查,不料被确诊查出患有严重癌症白血病。

真是晴天一个霹雳,刚刚还是一个铮铮铁汉,转眼成为癌症患者。

一开始时白血病病情严重,必须住院紧急治疗,而且只能购买进口的特效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才行,当时一盒该进口药就要24500元,非常昂贵。巨额的医疗费立刻使这个家庭仅有的积蓄都为之耗尽,接下来的巨额费用原本幸福的家庭马上陷入困境,作为济宁XX煤矿正式员工,某某立刻想到要求单位进行医疗费报销,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待遇,不料所在工作单位XX煤矿不仅没有和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许某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导致无法走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程序,无法享受职工医疗待遇。更为可气的是用人单位竟然拒不为许某某报销医疗费用,并且拒不支付病假工资。人命关天,救急如救火;许某某及其家人只能多次到用人单位苦求、哭求、哀求,但均遭到拒绝。在病情刚刚稍有好转的情况下,许某某只能在国内治疗白血病的药物中找到了一种廉价的替代药物进行暂时的保守治疗,万般无奈之下,许某某及其家人只能靠求亲戚求朋友东凑西借,就连邻居的一百二百的都借遍了来补医疗费的空缺。然而就是这样对于持续不断产生的医疗费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难以为继,一家人的生活也陷入连饭都吃不上的境地。眼看着就要陷入无钱看病停药不治的地步,这时有要好的同事来看望他时,向他提出可以向单位的同事们号召一下进行社会善心捐助,此时此刻的许某某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立即联系单位工会部门在全煤矿上下广泛倡导宣传、进行善心捐助,并由工会组织代收捐助款。因为单位效益很好,员工的收入较高,加上大家对许某某患有严重癌症白血病的同情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善良的工友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这与用人单位拒不为许某某报销医疗费用的冷漠绝情形成强烈的反差,许某某从失望、绝望到感到了工友们的温暖爱心,此情此景令人五味杂陈、难以言表。没有几天时间善心捐助款就达到了几万元。正当许某某从善心捐助中看到治疗疾病的希望,看到人性的善良,从内心里要发出世上还是好人多的感慨的时候,正当许某某家人满心欢喜的到用人单位去领取捐助款好去缴纳医院的治疗费的时候,得到的却是用人单位再一次无情的拒绝,而且不论退伍军人许某某及其家人怎么样到用人单位苦求、哭求、哀求,用人单位均是铁石心肠、无动于衷,拒不交出善心捐助款,许某某及其家人顿时有陷入冰窟窿。绝望之际20141010某某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劳动仲裁维权程序,201521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775号《仲裁裁决书》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履行该仲裁委裁决书裁决的支付医疗费及病假工资的义务。

二、新农合医疗雪中送炭纪委检察院锦上添衣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本来想靠单位给济宁的医疗保险费解决治病救命的许某某,没想到受到的却是用人单位冰冷的打击。正在许某某走投无路之际,妻子想到了以前为许某某购买过的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的事情,他们立刻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在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在他们主动热情的帮助下,许某某迅速的办理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手续,为他报销了一大笔医疗费用,为这个家庭,为许某某癌症的治疗解决了燃眉之急,让这个苦难的家庭在对无良企业的绝情感到无比愤慨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爱之情,对生活重新点燃了希望之火。

然而持续不断产生的医疗费用仍然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这个年轻的家庭身上,让他们无法得到片刻喘息。

有一天无钱治病和维权的许某某一个偶然的机会,路过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巧遇到在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咨询岗位上进行轮值的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的吴杰律师,经过详细咨询,吴杰律师明确告知:许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赔偿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了这个家庭的经济情况后,当场决定为某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指派常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的吴杰律师承办此案。

自此,吴杰律师与受援人某某一起踏上了漫长坎坷的维权路。

接受指派后,吴杰律师向受援人许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细节,和受援人许某某一起深入案情,紧扣法律,制定了若干套维权方案,决定准备要回善心捐助款着手,因为要回善心捐助款可能要省时省力,以最快的时间拿回善心捐助款,可以暂时解决治病救人之急用,然后再从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劳动仲裁、诉讼入手,分阶段进行维权,以最大限度为受援人许某某争取最大权益。

随后,吴杰律师与受援人许某某,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后,用人单位虽然感受到了法律的震慑力,但是仍然只答应一次性给3万元了事,受援人许某某断然否决。吴杰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人单位济宁XX煤矿无故将单位员工自发善心捐助的钱款据为己有、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占罪,随后为避免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陷入拖沓雍长的诉讼程序中,吴杰律师建议许某某先向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等部门分别递交案件事实材料,要求严惩用人单位构成刑事犯罪如此恶劣的作法和行为。没想到两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对此案进行对接查处,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济宁市任城区纪委及检察院调查取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在法律威严的惩罚面前,极不情愿的低下了罪恶的头颅,答应返还全部善心捐助款,善良的受援人许某某随即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再要求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

正义和法律第一次战胜了邪恶,5万余元的善心捐助款也解决了受援人许某某及一家人的暂时困难。

三、诉讼路一波三折稳步向前推进医疗费持续不断被迫二次维权

对于诉讼维权之路,吴杰律师分析认为:

第一、受援人许某某系由济宁市民政局出面推荐、协调、安排、双向选择进入的济宁XX煤矿,7年如一日在井下从事掘进工作,由济宁XX煤矿发放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明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和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许某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严重违法;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某某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损失,吴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同时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 1995年3月9日)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案中某某在工作中患上重大疾病白血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应当依法领取病假工资。

吴杰律师认为虽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但是鉴于用人单位的恶劣行为已经明示,吴杰律师还是做好打长期战的思想准备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7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义务的行为,2015年10月30日某某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维权程序2016315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任民初字第6911号《民事判决书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许某某医疗费23664.9元,病假工资16850.4元果然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断章取义以《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个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许某某已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了报销,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保险医疗费”,以及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 1995年3月9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依据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应当按照2014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的80%即960元为保证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报销医疗费,同时只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0161116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8民终4351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援人许某某需要持续不断药物治疗,加上受援人许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14日、2015年7月12日由于病情严重,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持续不断产生的高昂医疗费支出让许某某入不敷出,用人单位为达到滥用司法救济途径,借故拖延时间,又拒不支付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受援人许某某2016年4月28日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继续支付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201654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6】第223号《仲裁裁决书》201682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任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又一次支持了许某某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又一次恶意不服,提起上诉,2017328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8民终1017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7619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811民初3693号《民事裁定书,受援人许某某为了避免诉讼的长期拖延,减少诉讼的法律风险,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权衡利弊,为早日解决旷持日久的诉讼拉锯战,多次和用人单位进行让步妥协,主动撤回了诉讼,但是用人单位仍然拒不履行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受援人许某某彻底绝望、心灰意冷。

四、退伍军人伤透心决意离开受援人乘胜追击终获全胜

在长期的诉讼维权过程中,吴杰律师真正感受到“穷人打官司”的艰难,一切的一切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即对用人单位无赖行为无比愤慨,也增加了对受援人许某某的无比同情。同时,这也更加坚定了吴杰律师不计一切代价要为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到底顽强信念更加坚定了吴杰律师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阻碍,利用一切手段为受援人维权到底的意志决心

但是某某经历了长期艰苦的维权过程,看够了用人单位为达到滥用司法救济途径,借故拖延时间,拒不支付赔偿费用的目的丑恶嘴脸,这位曾经具有钢铁意志的退伍军人许某某,已经对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伤透了心,决意要离开这个伤心绝情地。2015年11月26日受援人执意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申请,2016111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双方之间自2007年10月至2015年11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102元,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某某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11970元,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某某医疗费21067.35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后,201677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81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许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又再次提起上诉请求,20161230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8民终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五、拨开乌云见晴日直挂长帆济沧海

长年累月的车轮诉讼战,数次交锋对决,吴杰律师对用人单位律师已了如指掌,虽然每一次承办法官都不断从中斡旋,无数次的协商调解,但是用人单位极尽拖延、恶意诉讼、滥用司法程序之技能,始终借故拖延时间,每一次用人单位也假惺惺、信誓旦旦的同意调解解决,但是每一次都在许某某长久的等待中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即使在受援人忍痛大幅度血泪让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一如既往的予以回绝,以达到拒不支付赔偿费用的目的。

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然而第一次报销医疗费及病假工资的诉讼维权仍然在拉锯战中没有结果。由于对于医疗费报销涉及的非医保用药的鉴定问题成为难题,迟迟没有定论,法院合议庭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一方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鉴定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另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鉴定的先例和标准,无法委托进行鉴定;令人纠结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审理法院在没有鉴定标准及明确法律依据的同时,难以统一意见出具合理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时间在推移,案件审理似乎陷入僵局,旷日持续的等待让许某某心力交瘁,让吴杰律师感到厚重的压力。

但是问题毕竟要解决,诉讼终究要有结果。经过吴杰律师和办案法官多次深入研究和沟通协调,2017526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鲁0811民初12187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向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的结果:济宁市职工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两所三甲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大约占总医疗费的69-70%作为判决依据,决定判决用人单位向某某支付医疗费16685.09元,某某再一次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但是用人单位为达到滥用司法救济途径,借故拖延时间,拒不支付赔偿费用的目的,再一次故技重施,再次提起上诉请求,20171010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8民终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至此这样一个历尽艰辛,历时三年,经过十一次维权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以退伍军人许某某的完胜告一段落,以用人单位的完败拉下大幕。

某某诉讼案件的审理判决虽然结束了,但是维权赔偿之路并没有最后完成。

面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面对受援人许某某拿着一打打法律文书的欢喜又无奈的尴尬困境,吴杰律师欣慰之际,又坐立不宁、寝食难安。决不能让受援人许某某抱着一张张胜诉判决书空欢喜,而流泪流血。为此吴杰律师在每一个判决生效后,及时帮助受援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法院法官的尽心努力,采取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下,终于将全部赔偿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了受援人许某某个人账户。另外,受援人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2007年10月至2015年11月工作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共计大约7万元的案件,目前也在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

截至发稿时此案追缴社会保险执行程序虽然没有完全执行终结,但是就案件维权审理诉讼方面也算是画上一个较为完满的句号。

受援人许某某对此感激不尽,在家人陪同下专程来到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他们一家人感叹说法律援助让我打得起官司,并最终让我打赢了官司;我万分感谢党和政府,万分感激法律援助中心,万分感谢吴杰律师;是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吴杰律师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在诉讼维权中真正感到了公平正义”。

朴实又诚恳的话语,发自内心的真情流露,让吴杰律师的内心真真实实感到了一种震撼,援助律师只是在一个指派案件中尽到应该尽到的援助责任,只是做了一名执业律师应该做到的工作,却得到了受援人如此高的评价,这是一种满满的正能量,在法律援助的岗位上,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上,在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也让吴杰律师更加坚定了一如既往、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决心和信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而又繁杂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参与部门众多。用人单位穷尽所有法律程序拒绝赔偿,案件一波三折,历时近年,几度陷入僵局,受援人数次绝望,萌生退意。吴杰律师对其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同情,并对其及时安抚疏导,坚定了受援人的信心和希望。法律援助律师整整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凭借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和娴熟的法律技巧,历经11个司法程序,最终为当事人赢得诉讼。无论是诉讼方案的设计,法律风险的预测,证据材料的搜集筛选,还是法律文书的撰写,以及最后赔偿款付诸执行均浸透着律师的辛苦和智慧。

一个看似普通、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却又涉及复杂的案情、众多的法律关系以及繁琐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就本案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1、善心捐助的钱款的所有权,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是否已经涉嫌构成侵占罪的问题;2、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真实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问题;3、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是否承担报销医疗费及承担医疗费赔偿比例问题;进行医疗费报销涉及的非医保用药的鉴定问题及是否具有相关法律依据问题;4、用人单位承担病假工资或者支付生活费的法律依据问题;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6、办理档案手续转移及各类社会保险金的追缴执行问题等等。另一方面就本案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法律维权程序:1、善心捐助钱款涉嫌构成侵占罪的自诉案件各阶段的审理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审理程序;3、劳动争议诉讼维权各阶段的审理程序;4、医疗费报销涉及的非医保用药的鉴定审理程序5、判决书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程序及办理档案手续转移及各类社会保险金的追缴执行程序等等。

本案中在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要缕清复杂的法律关系,要收集完备形成充分明晰的证据链条,要制定完善合情、合理、合法的维权方案,要启动一层层、一道道严谨而不同的法律程序:这些繁而多又复杂的案件程序若无专业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一般劳动者的维权将会困难重重,异常艰辛,甚至根本无法完成或者满盘皆输。这种繁琐的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消磨劳动者的维权意志,成了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思考及建议:

一是从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方面:如何能够简化诉讼及审理程序,如何能够达到大幅度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真正体现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能让劳动者“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达到使劳动者及其亲人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济的目的;二是从如何达到即能够保证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又能够加大用人单位滥用司法救济途径,恶意拖延时间不想给予赔偿的违法成本方面:譬如设置恶意提起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缴纳成本、先期报销医疗费、支付部分生活费、如果败诉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判决赔偿款项的逾期利息措施等等,使用人单位轻易不愿、不想、不能、不敢冒法律制裁及时间经济成本风险去恶意利用司法救济途径拖延赔偿时间

这些将是国家立法机关、各级法律审理部门和所有法律工作者下一步应当共同深思、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最后特别提示:此案是吴杰律师执业以来,历经程序最多,耗时最长,花费精力最大,办的为艰辛的一个典型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在此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对办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希望能够对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以资共享(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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