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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判断保全查封是否属于超标的时是否应考虑流拍降价等因素?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量:366
裁判要旨
01

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被执行人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故可以适度向保护债权倾斜。诉讼程序中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给付义务尚不确定,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既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又防止超出原告申请的范围保全财产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全查封和执行拍卖之间时间间隔往往较长,要求实施保全措施的法官预测市场行情走向并按照预测结果确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并不现实,以审查时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审查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更为科学。

案例索引
02

《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019)粤执异1号】

争议焦点
03

判断保全查封是否属于超标的时是否考虑流拍降价等因素?

裁判意见
04
广东高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第3至5项查封财产中除京通国用(2014出)第00087号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地产,恒帝隆公司提交评估报告认为价值已达184.55亿元,思道科公司提供估价报告认为净值为91.18亿元。思道科公司主张的91.18亿元已经超出本案应当查封的75.44亿元的20.86%,可视为自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本院不再组织听证、质证和委托评估,直接据此认定仅此部分财产,就已经能够实现(2018)粤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金额要求,其余查封、冻结属于超标的额查封、冻结。恒帝隆公司虽然认为思道科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缺乏基本的评估水准和质量,依法不应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但其目的是在报告评估的金额之上认定该部分财产的价值,故不影响思道科公司自认的效力。思道科公司认为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必须综合考虑司法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等因素以及房地产的贬值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保留价=评估价值×0.7×0.8,据此测算,评估价91.18亿元的房地产保留价预计为62.66亿元,远远没有达到75.44亿元的数额。首先,虽然拍卖保留价可能低至评估价值的五六折,但保留价只是起拍价,起拍价不等于成交价,更不等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思道科公司不能因为起拍价可能低至评估价的五六折,就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地产将来只能以五六折的价格卖出,更不能认为审查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应当一律按照评估值的五六折计算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其次,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处于不断波动之中,审查查封是否超标的额只能以审查时的评估价为基准。将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是涨是跌不能预料。从法律设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出发,将来房地产市场价值如出现明显下跌,思道科公司可以追加申请查封;如出现明显上升,恒帝隆公司可以继续申请解封。以审查时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审查查封是否超标的额,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明显变动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再次,如前所述,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被执行人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故可以适度向保护债权倾斜。而且执行程序中查封和拍卖之间间隔较短,执行法官可以预判标的物情况和市场走向,适当扩大查封财产的范围,提高执行的效率。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给付义务尚不确定,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既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又防止超出原告申请的范围保全财产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全查封和执行拍卖之间时间间隔往往较长,要求实施保全措施的法官预测市场行情走向并按照预测结果确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并不现实,以审查时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审查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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