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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被执行人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故可以适度向保护债权倾斜。诉讼程序中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给付义务尚不确定,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既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又防止超出原告申请的范围保全财产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全查封和执行拍卖之间时间间隔往往较长,要求实施保全措施的法官预测市场行情走向并按照预测结果确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并不现实,以审查时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审查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更为科学。
《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019)粤执异1号】
判断保全查封是否属于超标的时是否考虑流拍降价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