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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未主动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是否需要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量:326
裁判要旨

从本案各方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以及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看,信托关系中的标的债权系委托人指定,因此在第三方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在未经委托人明确指令的情况下,受托人信托公司可以自行请求债务人履行债权回购义务。故,虽然信托公司等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应当承担因未请求债务人履行债权回购义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案例索引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最高法民终1209号】


争议焦点

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未主动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是否需要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北川农村信用社上诉称,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天风证券有责任根据其专业经验对委托资产进行有利于委托人北川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管理与运作,在委托资产出现风险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止损。但天风证券在委托资产投资出现重大风险至管理期限届满,未依约履行其管理职责,未向北川农村信用社提出专业的风险预警意见,或督促山东信托行使相关权利等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北川农村信用社损失的发生及扩大。山东信托未按照其与天风证券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山东信托未及时要求可可钴业启动回购程序,致使北川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要求可可钴业承担回购义务,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更无法请求支付债权回购款违约金,导致一审法院驳回了北川农村信用社要求支付债权回购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此,山东信托、天风证券应当承担北川农村信用社债权回购款违约金损失19,567,925元及其他未受偿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分析北川农村信用社上述上诉理由,具体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天风证券、山东信托是否存在违背《资产管理合同》及《信托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未尽职守,未能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原则处理信托事务;二是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山东信托是否因未及时履职,未能及时要求可可钴业启动债权回购程序,致使北川农村信用社要求支付债权回购款违约金以及其他未受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一、关于天风证券、山东信托是否存在违背《资产管理合同》及《信托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未能恪尽职守,未能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原则处理信托事务的问题。经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将投资于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的单一事务管理信托,该信托资金将用于受让可可钴业合法持有的对科亨集团的标的债权。北川农村信用社已经充分了解可可钴业、科亨集团、标的债权、抵押财产、保证人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该投资品种的投资由北川农村信用社决策,该种类型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及任何风险和收益均由北川农村信用社承担,天风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当日,北川农村信用社向天风证券发送了《委托指令书》,明确要求天风证券将案涉1亿元投资于山东信托设立的单一事务管理信托。从上述合同约定以及履行情况看,北川农村信用社对委托资产所投资的信托项目的资金用途系自行作出判断和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融资项目实质上系天风证券基于北川农村信用社的指令进行的定向投资,风险应由北川农村信用社自担。天风证券、山东信托不负有事前审查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进而欺骗北川农村信用社作出投资行为的问”并无不当,北川农村信用社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山东信托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是否存在怠于要求可可钴业履行债权回购义务,致使北川农村信用社要求支付债权回购款违约金以及其他未受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判决支持的问题。北川农村信用社认为,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山东信托应当及时要求可可钴业启动回购程序,这是山东信托的信托业务。山东信托认为,是否要求可可钴业启动回购程序,需要委托人向山东信托发出具体的指令,山东信托在未收到委托人指令的情况下,自己无权要求可可钴业启动回购程序。本院认为,山东信托作为《单一事务管理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出于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忠诚履职的要求,应及时将该客观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者自行决定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可钴业自2014年第四季度起未再支付债权收益款。2015年8月,山东信托向天风证券发送《到期返还原状通知函》,告知经山东信托多次催收,可可钴业未履行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山东信托将以信托终止时(2015年5月17日)信托财产现状的形式分配信托利益。2015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向北川农村信用社发送《原状返还告知函》,天风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以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原状的方式一次性分配委托资产,即山东信托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分配信托利益。分析上述事实可见,山东信托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并未及时告知委托人天风证券该情形;天风证券在未收到2014年第四季度债权收益款的情形下,也未及时向北川农村信用社报告该情形,据此可以认定山东信托、天风证券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北川农村信用社在未收到2014年第四季度债权收益款的情形下,亦未向天风证券、山东信托询问、了解信托收益的状况及原因,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案各方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以及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看,信托关系中的标的债权系北川农村信用社指定,因此在科亨集团未按期支付标的债权收益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在未经委托人明确指令的情况下,受托人山东信托可以自行请求可可钴业履行债权回购义务。综上,虽然山东信托、天风证券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应当承担因未请求可可钴业履行债权回购义务给北川农村信用社造成的损失。其次,自2014年第四季度起,北川农村信用社未再收到债权收益款,北川农村信用社自该时起可向天风证券、山东信托询问、了解信托义务情况,可以指示天风证券、山东信托向可可钴业发出债权回购要求,也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向其发送《原状返还告知函》后,至2016年5月17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法院受理可可钴业破产案件时止,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可可钴业主张债权回购款的违约金损失及其他未受偿损失。在上述期间内,北川农村信用社均未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山东信托、天风证券承担。最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并未排除债权人对于该债权所发生的违约金自破产申请受理时之前的申报权利。北川农村信用社如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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