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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成交后又悔拍,能否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499

司法网拍不同于其他网络购物,头脑发热买到不合适的东西退掉就行了,司法网拍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

裁判要旨

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实务要点

第一、网络拍卖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何种行为认定“悔拍”,认定“悔拍”有无主观恶意善意之区分,申请执行人明确放弃保证金权利主张,保证金是否可以退换等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751号惠州市新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评价“惠州光迅公司参与惠州中院组织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但在竞买成功之后,经执行法院通知未按时向执行法院交纳尾款,属于悔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并无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形区分,只要买受人构成悔拍,交纳的保证金就应不予退还。”该裁定书还指出,“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不予退还的竞拍保证金,除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外,主要是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从结果意义上讲,真正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竞拍保证金的权利主张,不能成为退还保证金的充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在竞买成功之后,经执行法院通知未按时向执行法院交纳尾款,属于悔拍行为。”换言之,买受人经通知未缴纳尾款与买受人逾期缴纳拍卖尾款还存在区别,对于认定悔拍产生直接影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福建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关兴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延迟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江苏高院在悔拍认定原则,亦遵循上述复函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八、拍定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如何处理?拍定人明确表示放弃买受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余款的,以及执行法院责令限期(以不超过15日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视为“悔拍”,可以没收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但债权人同意延迟付款的除外。执行法院支持银行贷款的拍卖,因银行放款方面原因导致余款迟延支付的,原则上不视为“悔拍”。对于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付款的,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可以责令拍定人支付。

第二、认定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除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买受人是否承担两次拍卖的价差。广东高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佛山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竞买人陈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陈祖永逾期未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汇入指定帐户,佛山中院遂没收其保证金3756200元,后由佛山中院重新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竞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的保证金可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但并未规定由原买受人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复议申请人南海农商行狮山支行请求陈祖永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依据不足。……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为准。“即买受人悔拍的,仅没收保证金,两次拍卖价差“多不退少不补”。

第三、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多不退少补“,保证金没收不退,保证金补偿两次拍卖价差,不足部分买受人继续补偿。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问题五: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能否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处理意见】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但是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明确该处理原则。【说明】本问题主要涉及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的处理原则变化问题。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采用“多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原买受人悔拍的,对于因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损失及佣金等,从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之后尚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够扣除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否则强制执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明确了“不退”的原则,但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结合上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内容,执行实务中对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原则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多不退少不补”,即对于因原买受人悔拍而重新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差价等,原买受人仅以其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保证金数额不足,也不能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时是否还需补交这一问题,《网拍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之规定,对该问题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即当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对此予以明确:“《拍卖规定》第25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为避免此问题在执行实务中的不同理解导致实际操作不统一,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为准,即确认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多不退少补”。

为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竞买规则和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争议,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此应予以特别提醒、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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