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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同施工主体接续施工的,各主体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能及于工程整体吗?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量:361

裁判要旨

本案施工方自认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是半截子工程,在其进场前是由其他建筑公司施工,即整个工程并非由其一家施工完成。据此,本案施工方在工程欠款范围内对其自身施工的案涉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最高法民终392号】


争议焦点

不同施工主体接续施工的工程,各主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能否及于整个工程?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中天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中地信公司主张中天公司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本案中,中天公司在案涉工程一审起诉时并未竣工,双方亦未结算。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中天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优先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中天公司优先权的主张予以支持,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中地信公司主张中天公司优先受偿权应仅限于中天公司建设施工部分,而不是案涉全部工程的问题。本案中,中天公司自认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是半截子工程,在其进场前是由河南建筑公司施工,即整个工程并非由中天公司一家施工完成。据此,中天公司在中地信公司工程欠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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