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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次说清!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量:447

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和有关改革文件的规定,2020年公安部修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进一步完善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01

条文释义



目前, 《刑法》共规定了469个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部门、监狱也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公安机关承担着依法预防和制止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责,所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共计374个。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共计88个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各类自诉案件,其中只有侵占案是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共计14个罪名。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本条根据《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和有关改革文件的规定,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是指《监察法》第11条规定的,由各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共有88种。

实务指引1

监察机关管辖的88种刑事案件

    分为以下几类: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刑法》第164条第1款,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贪污案(《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受贿案(《刑法》第385条),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法》第388条之一),行贿案(《刑法》第389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刑法》第390条之一),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2)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数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251条),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254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刑法》第255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刑法》第403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刑法》第407条),食品监管渎职案(《刑法》第408条之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刑法》第415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刑法》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刑法》第417条)。

(3)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种),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刑法》第398条,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环境监管失职案( 《刑法》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刑法》第409条),商检失职案( 《刑法》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刑法》第413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刑法》第416条第1款),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

(4)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种),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枉法仲裁案(《刑法》第399条之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刑法》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第2款),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410条),放纵走私案(《刑法》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2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3条第1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8条)。

(5)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种,均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包括重大飞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6)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种,均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253条第1款),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实务指引2

关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

《监察法》第3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读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监察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并遵循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定,监察机关需要相关机关协助时,相关机关应予以协助。这与以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互涉案件依循主罪主犯确定为主侦查的原则是不同的。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分为两类:

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徇私枉法案(《刑法》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刑法》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刑法》第399条第3款)。

二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这里的“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个案,而且是公安机关不便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的个别案件。这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案和非法搜查案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与监察机关共同管辖。



3.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1款,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实务指引3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不得立案侦查。但应当注意,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和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实务指引4

关于自诉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关系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者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一经生效即应当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8条),遗弃案(《刑法》第261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实务指引5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应当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被害人不知道是自诉案件或者知道是自诉案件但为图方便,而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的被害人知道是自诉案件,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避免出现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 《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即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分则第十章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个罪名。此外, 《程序规定》第31条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5.监狱管辖的刑事案件

监狱管辖的刑事案件,即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6.海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海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即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但发生在沿海港吞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2款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有关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海警部门管辖的案件范围,即中国海警局负责查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警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沿海港吞口、码头、潍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查处



7.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摘编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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